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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權一般是民事侵權行為,往往采取的也是民事方面的救濟方式。此時可以采取的救濟方式具體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律霸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侵害姓名權救濟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針對不同的侵權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濟方式: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停止侵害。
當侵害姓名的行為正在發生或者繼續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這是最基本的民事責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現進一步將侵害姓名權的結果擴大。
2、賠禮道歉。
在行為人由于干涉、盜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給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損害,但后果不是很嚴重,受害人也能夠諒解的情況下,由侵害人以口頭的或書面的或登報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認自己的過錯,保證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諒解。
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在行為人干涉、盜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譽遭到貶損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圍內造成影響,就應當在多大的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其方法可以是在報刊、雜志上刊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材料。
4、返還財產。
行為人由于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從事民事活動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財產,受害人有權要求返還,侵害人應無條件返還財產。
5、賠償損失。
對于物質損失,損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賠償多少。對于由于侵害人的行為而給受害人造成極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損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損害后果、影響范圍、雙方經濟狀況,判令侵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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