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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料房到手后婚姻破裂,其名下的經濟適用房該如何處理?經適房上市交易會受到哪些限制?據統計,因為房價的居高不下,房產已然成為離婚財產糾紛的焦點。隨著國家政策的出臺,經濟適用房離婚怎么分割不僅是社會的熱點,也成為司法的難點。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經濟適用房離婚怎么分配?
黃穎律師解答:
經濟適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產權的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即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解決經濟適用房怎么分配,離婚歸誰的問題,首先需要確定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是一方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后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一方婚前申請購買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即此種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黃穎律師補充:
經濟適用房作為一種保障性住房,在離婚分割時其權屬認定的主要依據應為購房對象的資格。經濟適用房由一方或其所在家庭申請而另一方有出資的,有限產權屬于申請一方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出資應視為一種債權行為,可依公平原則在低于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數額下獲得合理補償。
經適房的申請主體多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通常包括夫妻雙方、孩子及一方的父母,在不動產權證上除了登記權利人還會備注同住人信息。因可能涉及到其他購房人和同住人利益,法院在處理經適房分割時會謹慎地將其他購房人或同住人列為第三人。有時,法院也會追加具有回購權的住房保障機構和公積金貸款中心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