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email protected]
工程質量條款歷來是施工合同的一個重要、復雜的條款。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合同意識和質量意識淡薄、設計施工不當、建材質次價高、施工偷工減料、工程層層轉包等種種原因,引發了許多工程質量事故。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法妞網友咨詢:
工程質量糾紛怎么解決?
劉福勝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可以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不過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更有利問題的解決,因為當事人可以選擇建設工程領域的專家進行仲裁。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日后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后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此外,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時效是指在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生之后,當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時效期間行使權利。工程質量糾紛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劉福勝律師補充:
目前工程質量糾紛發生最多的是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工程建設的每一個階段(勘探、設計、施工等)的違規或失誤都會導致工程質量問題,任何一份施工合同的依約履行,首先取決于合同的可操作性,而可操作性是指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具備全部、全面履行所必須的程序和期限,期限則是合同規定實施或不實施特定行為從某一時間起到另一時間止的連續時間段,顯然,施工合同履約的可操作性,首先由期限所決定。許多案件的勝敗往往取決于合同關于期限的規定,由于合同條款對期限的規定用詞不規范、不嚴密,或者由于合同條款沒有對期限的開始或結束時間作出明確規定,最終使訴訟案件的結局出現與預料截然相反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