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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4日,為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擴散,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文旅發電【2020】29號)要求,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旅游產品。那么旅游定金合同糾紛處理原則包括哪些,是怎么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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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定金合同糾紛處理原則包括哪些,是怎么處理的?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董華律師解答: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處理規則;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三)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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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董華律師解析:
旅游經營者對旅游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疫情來襲,旅游經營者為了保障出行人員安全并配合國家疫情防控工作取消出團、解除合同并無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退還提前收取的旅游費用。如旅游合同已開始履行,對于無法退還的實際發生費用如簽證費用、境外預定費用等,雙方應協商解決,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予以處理。
因疫情原因對旅游行程產生影響導致旅游者無法出游的,雙方可協商變更合同,如改期等。如果協商不成,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疫情防控未能成行,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解除旅游合同,一般應予支持。如游客提前向旅行社支付了部分定金,旅行社應根據《合同法》第117條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將定金返還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因疫情原因行程中止,旅游者在當地滯留,滯留期間增加的食宿費用應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應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