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相關資料圖)
受托人付是本人,受托人是他人。寫委托書時,上面的委托人是指本人,受托人是幫助本人的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書。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委托人的委托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托人承擔,被委托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也就是你是委托人,委托他人幫你處理事情,他人就是受托人,稱被委托人。
法律快車提醒您,受托人未盡報告義務,委托人是否因此可以拒絕支付報酬、返還受托人墊付的費用,以及賠償受托人因處理委托事務而遭受的損失并無明文規定。但從合同法基本原則出發,受托人報告是使委托人了解委托事務狀況的必要條件,若受托人應報告而未報告,那么委托人不了解委托事務,也無從判斷自己的權利、義務狀態究竟如何,此時若冒然支付報酬、返還費用及賠償損失等,委托人存在著被欺詐或因受托人的過失而遭受損失的極大可能。因此,從民法的誠信原則出發,委托人在受托人應報告而未報告時,有權拒絕支付報酬、返還費用及賠償損失等。
受托人的權利主要有:占有并經營管理信托財產的權利,從委托人處取得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在經法院批準的情況下,可以中途解除受托的職責。受托人對信托財產所負擔的租稅、課稅和其他費用,以及為了補償在處理信托事務中不是由于自己的過失所蒙受的損失,可以出售信托財產,并可以優先于其他權利人行使該權利。受托人的義務主要包括:受托人必須按信托合同對受托事務進行善意的管理,像管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管理信托事務;受托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把信托財產變為自己的固有財產;受托者因自己的原因,管理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或違反信托合同處理信托財產時,受托人應在委托人:委托人的繼承人或受益人的要求之下,支付補償金;信托關系結束時,受托人應將信托財產交還委托人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