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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執行在法律處罰中是不太常見的,但合并執行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的,而且可以縮減很多的法律程序和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并且最后的法律結果是符合相關的法律制裁,并且合乎公平公正的原則。那么如何申請合并執行?下面就讓找法網小編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吧。
如何申請合并執行
合并執行由法院判決決定,不需要申請。
刑法中合并執行又稱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執行中申請執行人被撤銷,分立,合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第四條申請執行人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可以變更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第五條申請執行人分立的,可以變更、追加分立協議中約定承受債權的新設法人、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第六條申請執行人注銷的,可以變更其注銷時的出資人或作出注銷決定的單位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被撤銷的,可以變更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法人為申請執行人;其職權無人行使的,可以變更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為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