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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活壓力的不斷增加,我國現階段的離婚率也是與日俱增,很多時候雙方選擇離婚是由于配偶一方的出軌行為,那么面臨配偶出軌,有哪些應該了解的法律常識呢?
一、出軌是否直接導致凈身出戶?
【資料圖】
首先,針對于出軌我們很多人都是有一個誤區的,那就是出軌一方一定會直接必然的導致凈身出戶,畢竟目前的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因出軌導致的離婚,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對方應該凈身出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協議有忠誠條款,約定雙方如果有一方出軌的,那么就直接凈身出戶,這個協議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而且平等沒有違背公序良俗等等。
那么有人會問了,出軌一方仍有權利分到財產,那難道出軌就不應該受到懲罰嗎?是否可以要求出軌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說,只有以上情形才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并未規定出軌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所以出軌方在共同財產分配上享有和無過錯方同等的權利。
二、出軌導致夫妻離婚,是否可以主張賠償?
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里邊是有夫妻忠誠義務的,如果一方出軌導致雙方的感情破裂的,出軌方肯定是存在過錯的,那么無過錯方是否可以依據法律向另一方要求其賠償損失呢?想必很多被出軌方都考慮過這個問題吧。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里涉及到出軌的就是前面兩款的規定,即重婚以及出軌方長期和他人同居的。要搞清楚出軌是否屬于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我們先搞清楚概念。
重婚是指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對外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地共同居住。
可見出軌如果沒有達到上述兩種情形,只是偶爾地發生不正當關系,并不構成過錯,無過錯方并不能必然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因此在面臨配偶一方出軌時,無過錯方應當及時在律師指導下收集對方與他人重婚或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證據,使自己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更多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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