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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可以進行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后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進行,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
一般損傷三個月以后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