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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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醫療糾紛如下處理:
1.與醫方協商解決。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保護其訴權,但其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有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損害后果(身體健康損害、死亡等)和與醫療機構的醫療關系(病歷、醫療費單據等)上。
二、醫療糾紛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等。找法網提醒您,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對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的損害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且存在違規操作、隱匿病歷資料等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糾紛追訴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需要注意的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護。若在醫療事故中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沒有行使權利,那么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對方便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