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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應認真負責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職責,不但使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不能進行或難以進行,還會使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和群眾對國家機關不信任和不滿,損害國家機關的信譽。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
二、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立案條件:
1.致被綁架的婦女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致被綁架的婦女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三次以上或者對三名以上被綁架的婦女不進行解救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找法網提醒您,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判刑規定是一般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