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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醫療損害鑒定需要以下文件: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資料圖)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6.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二、醫療損害鑒定30天出結論。找法網提醒您,但在實際生活中,鑒定所需要的時間可能會久一些,因為這些都跟鑒定機構的案件數量,鑒定申請書提交的時間以及醫療事故損害的復雜程度等這些因素有著一定的關系的,司法鑒定的時間并不計算在訴訟時效內。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二、1.委托人向醫學會提出委托;
2.醫學會受理鑒定委托;
3.申請方預交鑒定費用;
4.委托人按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
5.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鑒定組;
6.召開鑒定會;
7.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并發送給委托人。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