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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解決方式是雙方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表達彼此真實的意思,尋求雙方共同利益點。但是如果雙方更傾向于仲裁或者訴訟的,采取這兩種方式同樣有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