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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1.全面履行的原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
2.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要守信用、講實話、辦實事,要有善意。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協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義務。這就要求當事人要根據不同合同的不同情況,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說明;有的需要協作;有的需要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做好準備;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則。在訂立合同時,由于當事人的疏忽,有的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應以公平合理的原則,采取補救措施、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條款加以解決;若當事人協商不成,就應按照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不能確定,就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法律快車提醒您,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和完全不履行的區別如下:
不履行合同是指不履行合同中的所有義務,而不完全履行是指部分已經履行,部分沒有履行,兩者違約的程度不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條【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快車提醒您,因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是免責。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也要承擔責任的,違約方承擔無過錯的違約責任。法律上對于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損害,以免責為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