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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指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法人是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的組織,是通過法律擬制的人,不具有生命等其他生物的自然屬性。
(資料圖片)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普遍性與平等性。由于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而從事民事活動又是自然人生存發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權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資格。現代文明社會以保存人的生存資格為第一要義,普遍地、無區別地賦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項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典》第14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可轉讓性。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轉讓民事權利能力,無異于拋棄自己的生存權。因此,民事權利能力是不可轉讓的,當事人自愿轉讓、拋棄的,法律不承認其效力。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種社會組織。這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最大區別。法人是社會組織,但不是任何組織都能取得法人資格,只有那些具備法定的條件,并得到法律認可或依法獲得批準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法人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
3、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它擁有獨立財產的必然反映和結果。正因為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所以它理所當然地要獨立負擔由自己活動所產生的財產責任。既然法人的財產與法人成員的財產以及創立人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或創立人個人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而應由法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在這一點上,法人與非法人組織存在明顯區別。非法人組織通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通常要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獨立財產的必然結果,同時也是法人的人格獨立于其成員或創立人人格的明證。
法人具體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行政責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
2、民事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法定代表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時,法定代表人雖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是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未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法定代表人也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4、人身自由上,當公司面臨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的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司法、行政機關采取相應強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單、限制貸款、消費等。
法人成立的條件是:
1、須有設立行為。法人必須經過設立人的設立行為才可能成立。
2、須符合設立的要求:
(1)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稱,確定自己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
(2)要有能夠進行經營活動的組織機構;
(3)必須有自己固定的住所;
(4)須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能夠進行必要的經營活動和承擔民事責任。
3、須有法律依據或經主管機關批準。中國的法人設立不采取自由設立主義,凡是成立法人,均須依據相關的法律。
4、須經登記。法人的設立,原則上均須經過登記方能取得法人資格。機關法人成立不須登記。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除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的外,也要辦理登記。成立法人,須完成以上條件才能夠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