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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是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且最終取得鄉級政府的批準;
2、是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是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是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并轉讓。
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者屬于“一戶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經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符合以上條件,該房屋買賣有效。
因此,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