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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擁有公司債券的時候,是需要按照相關流程進行班里的。那么公司債券承銷人應當是誰?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流程是怎樣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相關資料圖)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取得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自行銷售。
承銷機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承接項目,不得采用承諾價格或利率、承諾獲得批文及獲得批文時間等不正當手段招攬項目。確定承銷費用時,承銷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發行人資質、承銷風險等多種因素,合理報價,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主承銷商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采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
(一)獲得債券承銷業務
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并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后,向發行人提交關于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辛迪加。
另一個途徑是參與競爭性投標。許多債券發行人為了降低債券的發行成本,獲得最優的發行方案,常常采用投標的方式選擇主承銷商。投資銀行可以單槍匹馬地參與投標,但一般先于若干家其他投資銀行聯合組成投標集團,以壯大自身實力。中標的投標集團在與發行人簽訂債券發行合同之后,便立即開始著手組建承銷辛迪加。
(二)組建承銷辛迪加
債券承銷辛迪加與股票承銷辛迪加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辛迪加成員并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
(三)實施發行
組建承銷商辛迪加并確定辛迪加中各成員的責任后,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并沒有太多的差別。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
《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并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七)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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