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email protected]
一、證監會處罰決定書多久會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決定書規定的時間)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強制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證監會的罰款根據什么
證監會罰款根據《行政法》和《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以下行政處罰措施: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證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賦予了證監會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權。
三、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權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