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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所有權人承擔責任嗎
1、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所有權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于無權代理,合同無效,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其所有權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二、買方解除合同是否要求賣方承擔根本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中都會有一條補充協議:"拒絕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買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價格的,則甲方(賣方)構成根本違約,甲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于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賣方在簽訂定金協議以及房屋買賣合同之后違約,那么雙方可自行協商違約金數額。協商不成買方可以以訴訟的方式要求售房人承擔房屋總價款的20%的違約金;且違約金數額多少是根據實際損失而定。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會根據以下(但不限于)因素來綜合判斷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核心);違約方的惡意性程度;合同履行的程度;此外,購房人也可同時要求售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其已向居間方支付的代理費用。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XXX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