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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哪些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8條第1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
第9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二、怎樣退房不承擔違約責任
1、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這類情況在上海并不多見,但是同樣值得購房者注意。
2、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3、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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