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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各國的經濟貿易聯系越來越緊密,各國皆尋求境外法院在民事判決承認和執行方面的司法協助。但是,目前我國僅與38個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條約,其中涉及法院判決承認和執行的僅有34份,對于不能依據司法協助條約獲得承認和執行的民事判決,我國法院審查標準是什么?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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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院判決如何在我國承認與執行?
張磊律師解答:
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是指承認其具有同本國判決相同的效力,其在于防止判決一方當事人在外國就相同事實在相同當事人之間提起新的訴訟。外國判決的執行,是指在承認的基礎上對需要執行的外國判決根據一定的執行程序予以實施,其在于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判決權利得以實現。
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主要有兩種啟動方式,既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外國法院按照條約的規定或者互惠原則請求我國的法院承認與執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申請只能由當事人提出,外國法院不作為申請主體。
張磊律師補充:
外國法院判決的當事人應該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外國法院向中國法院提出相關協助執行的委托。當事人作為申請主體時,級別管轄在中級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具體管轄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的規定來確定。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具體管轄法院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外國法院作為申請主體時,若該國與中國簽訂有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或條約,對該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可從其相互間的特別約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和《民訴法解釋》第547條,請求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期間是2年。承認與執行的申請可以同時提出,也可以分開提出。當事人僅申請承認而未同時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僅對是否承認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申請執行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對承認申請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