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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結婚登記手續的規定有: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放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