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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之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15日內辦理完其它有關手續。
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時,應將《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的,具有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方可對違反規定的人員進行處理,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已再就業的,其檔案應轉入新用人單位;未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15日內將其檔案移交當地指定的部門。逾期不移交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4.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因其本人拒絕簽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單位在辦理手續時應以書面注明存入檔案。
5.用人單位對違紀人員開除、除名處理的同時,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否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視為無效。
6.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指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沒到,但因為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不再繼續勞動關系的情況。勞動合同的終止,主要指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情況下,雙方的權利義務自然終止的情況。法律快車提醒您,無論是解除還是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都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來看是否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