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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將正式開始施行,同時《婚姻法》也會被廢止。《民法典》對于離婚有了一些最新的規定,下面資深北京離婚律師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離婚的最新規定。
一,設定離婚冷靜期
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持續攀升,為了提高家庭的穩定性同時也給處在沖突和矛盾之中的夫妻雙方一個冷靜下來的時間和空間,幫助雙方再次慎重思考婚姻當中的問題、思考解除婚姻關系的決定會為生活帶來什么樣的變化,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目的在于控制離婚率的進一步升高,幫助當事人進行理性思考。
但是從客觀上來講,離婚冷靜期確實加長了協議離婚的周期,當事人需要在雙方協商一致后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的三十日內日,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第一個三十日屆滿后的三十日內,雙方應當正式進行離婚登記并取得離婚證,超過三十日沒有申請的視為撤回申請。
從2021年開始很難“快速離婚”了,協議離婚的周期也會被拉長至三十天以上,在婚姻登記部門“當天可領離婚證”的時代結束了;但這一制度也是考慮到協議離婚的雙方能夠對離婚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事實上可能感情沒有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存在一定的修復可能性,而針對沖突性更強的訴訟離婚,《民法典》也設立了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訴訟離婚長期不判決離婚的問題的制度。
二,訴訟離婚的最新規定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會出現當事人多次起訴離婚仍不判決離婚的情況,同時人民法院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審理時也會多次適用調解,造成了有的當事人因為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長期無法擺脫不幸婚姻關系,而為了解決這一情況,《民法典》中也有相關的新規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離婚后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再次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也就是在第一次訴訟離婚沒有判離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收集證據證明自己在訴訟后和對方分居一年并再次提起訴訟,那么根據法律規定這次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
《民法典》對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進行的新規定必然會對未來的婚姻家庭相關的司法實踐產生影響,同時新規定不僅涉及到解除婚姻關系的流程方面,也涉及到分割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方面。
三,離婚保障自身權利的罪行規定
從2021年開始,離婚時的家務補償金的主張條件變得更加寬松,《婚姻法》中要求在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前提下才能夠主張家務賠償金,《民法典》則不再要求此前提,夫妻中一方承擔了較多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等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進行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付補償,這使得全職太太在婚姻中的權利進一步得到了保障。
而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法》中規定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的過錯行為包含隱藏、變賣、毀損、轉移、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中新增了“揮霍”的情形,也就是說一方進行不合理的消費來損害對方財產利益的也是違法的,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