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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以及筵席稅等。地方可在中央確定的稅種范圍內,依法核定其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