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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前3天或30天可解除勞動合同。
若在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可提前3日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若過了試用期,勞動者則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qiáng)迫勞動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也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提醒大家,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最好以書面形式,寫清解被迫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并保留通知了用人單位的證據(jù),如寫清楚了郵寄的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快遞底單,以方便后續(xù)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jì)補(bǔ)償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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